111年度中簡字第3095號
原 告 林隆俊
順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
分公司
前列二人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本件原起訴
被告陳有騏於於112年2月28日死亡,原告
聲請陳美彣、陳思妤
承受訴訟,
惟陳美彣、陳思妤陳稱已
拋棄繼承,是有查明之必要,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