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319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紀強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9萬73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