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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33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378號
原      告  曾文玉 

訴訟代理人  曾佳琳 
被      告  陳進國 
            陳淑珍 

            陳宥詳 


            陳玥紜即陳子淨   

被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兼陳晉通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王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分則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共有人即被告陳晉通之應有部分,經由法院拍定由被告揚富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揚富公司)取得,有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59頁、本院卷㈡第171-173、177-179頁),揚富公司聲請承當訴訟,並經原告同意(見本院卷㈡第121、159頁),前揭規定,應由揚富公司代陳晉通承當訴訟,陳晉通即脫離本件訴訟。
㈡、被告陳進國、陳淑珍、陳宥詳、陳玥紜即陳子淨(下稱陳玥紜)、揚富開發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權利範圍欄所示,兩造間不能達成分割協議,又系爭建物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現由被告陳宥詳、陳玥紜居住使用,系爭建物僅有單一出入口,本件系爭不動產宜採變價分割方式,所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始為當。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陳淑珍部分:
  不願以鈞院鑑定價格承受系爭不動產,及補償其他共有人,亦不同變價分割,希望由共有人私下協議處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陳玥紜部分:
  不願以鈞院鑑定價格承受系爭不動產,及補償其他共有人,亦不同變價分割,希望由共有人私下協議處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揚富公司陳述略以
  無意願以鈞院鑑定價格承受系爭不動產,及補償其他共有人,同意變價分割分配價金等語。
㈣、被告陳進國、陳宥詳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表1所示,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並於起訴前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地籍圖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為證(見本院卷㈠第27-29、83-9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中市大里區公所系爭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經該所函覆為「住宅區」(見本院卷㈠第95頁),再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714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卷核閱無訛,且為陳淑珍、陳玥紜、揚富公司所不爭執,而陳進國、陳宥詳、陳晉通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於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地位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告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再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建物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建號232號部分(下稱232號建物),為經保存登記建物、附表一編號2所示建號2958號增建部分(下稱2958號建物)未經保存登記,二者無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作為一體使用等情,有原有建物登記謄本、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見本院卷㈠第91-93頁、本院卷㈡第17-18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增建建物,雖未經保存登記,然揆諸前開說明,其既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與原有建物作為一體使用,自不得為獨立之物權客體,而應認為原有建物所有權範圍之擴張,是本件系爭不動產分割事件就原有建物部分之效力,亦應及於增建建物部分,而同受本判決效力所及,併此敘明。
㈣、次查,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謄本登記為商業用鋼筋混擬土造、4層樓之第1層、騎樓,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及現址拍攝照片可參(見本院卷㈠第91、33頁),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囑託臺中市○里地○○○○○○0000號建物,有複丈成果圖,及鑑價報告附於民事強制執行案卷。本院審酌系爭建物屬地上4層樓之公寓規劃,為4層樓公寓之第1樓層,如採原物分割之方式,將有損系爭建物之完整性,且分割後,兩造均將無各自獨立之門戶可對外出入,致無法發揮該建物經濟上之利用價值,而兩造復均表明不願以本院民事執行處鑑定價格承受系爭不動產,及補償其他共有人,是系爭不動產確有難以原物分割之情形。如採行變價分割之方式,共有人可透過出賣方式將系爭不動產出售,俾以提高系爭不動產之交換價值,再由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較能維護系爭不動產之完整,增進系爭不動產之使用利益,除能符合各共有人間之公平性,對共有人自應屬有利。再者,如係經由變價方式分割,兩造皆可應買,亦屬良性公平競價,設若變價之價格高,則兩造所受分配之金額隨之增加,反較有利於各共有人,復斟酌系爭建物之型態、使用情形、經濟價值、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不動產應採行變價分割之方式分割,並將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予以分配為適當。況參酌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已增訂變價分配時,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不動產應以變價分割,並將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方式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末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既如前述,則本件縱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當事人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應認係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爰參酌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認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平合理,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一: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共有人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中興

111-6
111.00
陳進國
16分之1
陳淑珍
16分之1
陳宥詳
20分之1
陳玥紜即陳子淨
80分之1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400分之23
曾文玉
200分之1
備考

合計
4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共有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1
23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000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 57.88
騎樓: 23.48
合計: 81.36
陳進國
4分之1
陳淑珍
4分之1
陳宥詳
5分之1
陳玥紜即陳子淨
20分之1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100分之23
曾文玉
50分之1
備考


合計
1分之1(全部)
2
295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
新義路221號
住家用、鐵架石棉板造、木造
一層: 28.19
第一層夾層: 10.36
合計: 38.55
陳進國
4分之1
陳淑珍
4分之1
陳宥詳
5分之1
陳玥紜即陳子淨
20分之1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100分之23
曾文玉
50分之1
備考
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合計
1分1(全部)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分配
比例
1
陳進國
4分之1
2
陳淑珍
4分之1
3
陳宥詳
5分之1
4
陳玥紜即陳子淨
20分之1
5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100分之23
6
曾文玉
5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