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原 告 林武龍
被 告 謝亞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承哲
吳美雯
被 告 林辛燁
林雅惠
被 告 蕭升立即蕭資祐
蕭正平
兼 上二 人
訴 訟代理人 余粸畇即余瑞華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
嗣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具狀擴張為1,298,008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113年3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