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3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光鎮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下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安東等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5,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