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
原 告 偉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維德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被 告 許馨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雖據原告據繳納部分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查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之總面積為138.45㎡,有系爭建物
所有權狀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而依原告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民國111年房屋稅繳款書(見本院卷第49頁)
所載,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255,200元,故系爭建物每平方公尺之現值為9,066元/㎡(1,255,200/138.45=9,066元)。是
本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先位之訴部分應核定為79,721元【即
訴之聲明第1項:原告請求
被告等返還建物之總面積8.7934㎡(1.33坪×3.3058×2=8.7934㎡)×該系爭建物111年之課稅現值9,066元/㎡=79,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另請求被告等應分別給付原告50,320元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自108年5月20日起
迄111年10月25日止),及該項聲明後段主張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各1,258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備位之訴部分核定為301,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
期間推定為10年,即15,096元×2×10年=301,920元),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而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依先、
備位聲明所得訴訟利益中之高者即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301,920元而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經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990元後,應再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