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舒
適圈健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另反訴為22,725元,應各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3,0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