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茆羿笙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9,0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