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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3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原      告  茆羿笙  
            茆妤亭  
兼法定代理  
人          茆家豪  
            陳秋燕  
原      告  莊秀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巨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詳格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被告應給付原告茆家豪新臺幣6萬9020元及茆妤亭、茆羿笙、陳秋燕、莊秀梅各新臺幣4萬元,及均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茆家豪新臺幣6萬9020元及茆妤亭、茆羿笙、陳秋燕、莊秀梅各新臺幣4萬元,及均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