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3866號
原 告 茆羿笙
茆妤亭
兼法定代理
人 茆家豪
陳秋燕
原 告 莊秀梅
上五人共同
被 告 巨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
「
被告應給付原告茆家豪新臺幣6萬9020元及茆妤亭、茆羿笙、陳秋燕、莊秀梅各新臺幣4萬元,及均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茆家豪新臺幣6萬9020元及茆妤亭、茆羿笙、陳秋燕、莊秀梅各新臺幣4萬元,及均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