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原 告 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
被 告 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簡均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
系爭契約之定性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