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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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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4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46號
原      告  環緯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      告  虎頭蜂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靜 
訴訟代理人  簡均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系爭契約之定性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