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40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56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