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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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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4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71號
原      告  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倉德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