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4271號
原 告 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