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淳祺
被 告 葉博桐
被 告 好舜企業社即鍾志章
被 告 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