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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中簡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原      告  陳柚蓁 
訴訟代理人  黃健誠律師
被      告  陳彥佑 

            農享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陳袖蓁」之記載,應更正「原告陳柚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