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原 告 陳柚蓁
被 告 陳彥佑
農享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陳袖蓁」之記載,應更正「原告陳柚蓁」。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