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泰宏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86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