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1316號
原 告 王耀慶
賴金雪
魏天保
蕭羽禾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春仁即長益機械起重工程行、賴秉義、黃榮財即翔榮起重行、林士傑、權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5萬2800元,因原告起訴前已繳
聲請調解費用5000元(本院111年度中司調字第11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費用,扣除後,本件尚應補繳14萬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車禍涉及刑事訴訟,得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
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
民事庭審理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4條第2項
參照),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