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林晉堂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