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申元金屬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王炳榮即金泰興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