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費正宜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