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2125號
原 告 林廣榮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金村
上列原告等與
被告王柏翔、永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