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楊緒祿
被 告 孜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900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本院
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調之課稅現值;至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5月25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96,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依據(即
適用之
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
兩造簽訂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影本,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