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洪晨博律師
被 告 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7,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