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林上辰
王嘉敏
一、上列原告2人與
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
適槐間
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
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
本件原告
起訴狀分列記載被告為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適槐,並未記載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檢附其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