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2444號
原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