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
原 告 易宥企業有限公司
林芥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佑升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㈡原告於
起訴狀提出之
委任狀委任人為
法定代理人歐阿招,原告並未用印,原告既為法人,則委任狀應載明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蓋公司大小章方為
適法,併此敘明。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