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359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興客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18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