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3782號
原 告 捷達優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鈦金電梯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