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3919號
原 告 三豐肉品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516元,應繳
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