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3926號
原 告 施俊卉
徐月霞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陳璽仲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本圓夢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