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53號
原 告 屈碧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建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