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補字第957號
原 告 源鑫興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明怡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檢附起訴所附事證之繕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所檢附事證,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 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