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訴字第2號
被 告 嬉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上列
被告即
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9,34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