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鈺娟
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