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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景中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中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向聲請本院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以112年度中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債權人具狀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