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奕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債權人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中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票款請求之
強制執行向聲請本院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以112年度中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債權人具狀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