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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原小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9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莊幸輯
            劉書瑋
被      告  洪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1年4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