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106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5,9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3,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合計新台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