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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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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15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許惠玲
訴訟代理人  洪俊龍
被      告  八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5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