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7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盈晴
被 告 聯捷電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87元:
含膳食費1,260元、其他必要輔助器材357元、部分負擔7,865元、掛號費1,440元、診斷證明書580元、接送費用7,385元、看護費用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