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307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億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車輛停放在原告經營之不詳縣市大埔街第1停車場,因未繳費而離場,訴請被告給付停車費及
違約金共新臺幣3,940元,然被告營業所在新竹縣○○鄉○○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車號查詢車籍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1、4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
是以,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