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238號
原 告 黃承澤
被 告 美好莊園文森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㈠
本件被告美好莊園文森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委為原告黃承澤、監委為李文益,有卷附臺中市東區區公所公所建字第1120001404號函、區分所有人會議紀錄
可稽,如以原告為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間利害關係對立,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監委亦為管理負責人,故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監委李文益,
合先敘明。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㈠原告主張:
原告住家於民國112年6月11日,因被告社區公共管線堵塞造成其主臥及客臥馬桶糞便溢流,原告僱工清潔修繕,支出通管費用新臺幣(下同)7,500元、清潔費用3,600元、馬桶更換材料及工資22260元,總計33,360元。原告向被告請求前開墊付費用,經被告以多數委員表決不同意支付,
爰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360元。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
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用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
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可知,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例外於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時,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費用。
㈡
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房屋因公共管道堵塞而發生馬桶溢流,造成其支出通管費、清潔、馬桶更換材料及工資33,360元,經向被告請求遭拒絕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松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幹管圖說(上有通管廠商指出阻塞位置)、大大衛生設備清潔行、熊媽媽居家清潔收據、永裕新實業有限公司估價單、原告
存證信函檢附
系爭馬桶糞水溢流及修繕過程照片、被告存證信函等件
可證,依上開公司幹管圖說標示阻塞位置及大大衛生設備清潔行收據載明:「96號3樓馬桶糞管阻塞(公共管路)長度約八米」等語,
堪認原告就其主張因公共管道堵塞而發生馬桶溢流之事實,已盡其舉證之責。又依上述說明,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是關於本件修繕、清潔等
必要費用,應由被告負擔,足
堪認定。
㈢又按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共用部分之修繕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此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業如前述。則原告僱工修繕該公共管線堵塞部分並支出必要費用33,360元,自屬受有損害,並使被告受有
免除修繕、清潔所需支付之費用利益,是依
不當得利之規定,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原告修繕費33,360元元,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