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3947號
原 告 尚鳴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
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