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44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43號
原      告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訴訟代理人  江欣樺 
被      告  陳旺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