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4501號
原 告 晨澄互動娛樂有限公司
被 告 施浩恩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