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五日所為判決
主文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潘政君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應補充「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為判決,漏未於主文第二項
諭知訴訟費用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
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