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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45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83號
原      告  林博慶 
訴訟代理人  洪德寶 
被      告  林明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元,餘由原告負擔」,應補充增加「,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為判決,漏未於主文第三項知訴訟費用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用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