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28號
原 告 鎰晟機電有限公司
被 告 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30日通知原告其公司電梯無法運轉使用,原告於112年1月31日派員前往並進行
電梯維修、保養。原告完成維修後,當日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
詎被告經原告數次催討皆置之不理,
迄今仍未付款。依法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維修費用。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50元。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發票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應視同
自認。準此,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
兩造間維修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
主文第l項所示之維修費用,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訴訟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命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