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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4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64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吳金芳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訴訟代理人欄關於「裝幸輯」記載,應更正為「莊幸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