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中小字第4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盛橙國際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曾雅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