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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4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7號
原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
代理人
黃穎駿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張阿富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已先行給付
系爭
款項完畢,並未對他人負有債務,
被告
自無債務可承擔,原告應予說明如何得依債務承擔之
法律
關係請被告給付系爭款項,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