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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2 年度中小字第 4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58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賴瑞暖 


訴訟代理人  陳海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2月6日提出民事答辯4狀,辯稱本件程序上與另案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之 爭點「管委會計入露臺面積來計算並請求管理費是否有據?」相同,而被告已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提起上訴,因此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等語。查,因被告上開答辯之內容,雖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然被告之答辯是否有據,本件是否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容有給予兩造辯論之機會,依法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本裁定之內容,於113年3月1日前,具狀表示意見,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造,以利訴訟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